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2212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陈街北(大陈驾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秀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5元,由原告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阳
书记员刘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