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2213号之四
原告: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陈街北(大陈驾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秀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物流园当杨路97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邱中全,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公司职员。
第三人: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津0117民初2213号之一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2020年8月12日,原告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作出(2020)津0117民初22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弘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02-190101040018489)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甄如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会君
书记员金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