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221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陈街北(大陈驾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723127040。
法定代表人:李秀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503712529。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津0117民初221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宁基花园C地块商业2-304号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基花园C地块商业2-304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孟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阳
书记员刘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