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2106号
申请人: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陈街北(大陈驾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723127040。
法定代表人:李秀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六纬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NTQA3C。
法定代表人:兰志权,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6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工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东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岳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