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210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陈街北。
法定代表人:李秀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六纬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兰志权,董事长。
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12元,诉讼保全费4320元,合计100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东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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