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吉祥弘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7民初482号
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黄平路19号2-701。
法定代表人:臧家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冠军,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晓光里5排58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强,经理。
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兴瑞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依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