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民终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继明,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天创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3号国际大厦608房。
法定代表人:陈翠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亮,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天创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月30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天创物业公司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娜
审判员 黄玉臣
审判员 周慧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震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