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民初1977号
原告:深圳市彦翔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广场B栋4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96225E
法定代表人:曾燕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琴,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饰友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卞庄街道东埝头村(阳光花园门南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MA3D087G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深圳市彦翔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饰友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2021年3月19日,原告深圳市彦翔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彦翔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彦翔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计4890元,由原告深圳市彦翔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长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