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03民初118号
原告:朱某,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锦州市凌河区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锦州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5丁-55号。
法定代表人:吴冬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辽宁文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志刚与被告锦州英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朱志刚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志刚负担。
审判员 董玉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