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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凯泰高分子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丰伟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凯泰高分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泰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泰村西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473138307。
法定代表人刘伟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兴市丰伟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伟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洴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0255G。
法定代表人谢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凯泰公司与丰伟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9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宜兴市丰伟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返还原告常州市凯泰高分子有限公司款项28.7万元、利息损失(该款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3083元,由丰伟公司负担。因丰伟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凯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通过无锡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丰伟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丰伟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丰伟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人行、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人行、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
3、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丰伟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明其在本市范围内暂无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
4、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丰伟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责令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行为及非生产经营、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5、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丰伟公司住所地徐舍镇氵并氵利村村委调查被执行人丰伟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未查明有关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凯泰公司,向其书面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旭东
审 判 员 蒋亚军
审 判 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平
书 记 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