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103民初56号
原告无锡市加达衬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88331-2,住所地宜兴市高滕镇高腾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凯泰高分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473138307,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泰村西桥北。
法定代表人刘伟国,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加达衬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凯泰高分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在规定期间内仍未预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加达衬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