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凯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3212常州市凡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凯泰高分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04民初3212号
原告:常州市凡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794679602,住所地本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兰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凯泰高分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473138307,住所地本市钟楼区邹区镇泰村西桥北。
法定代表人:刘伟国。
原告常州市凡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凯泰高分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凡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凯泰高分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9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1674.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9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凡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