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81民初7787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黄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鹏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宁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皓,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211元,由原告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路 瑛
书 记 员 王馨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