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泗县新耀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MWGRQ3Y。
法定代表人:陈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0840158825。
法定代表人:孙宁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章丘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泗县新耀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泗县新耀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同意泗县新耀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其的起诉。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泗县新耀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的反诉,泗县新耀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同意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其的反诉。
本院认为,泗县新耀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泗县新耀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的反诉,并已经对方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泗县新耀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为54469元,减半收取各为27235元,由泗县新耀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潇
审判员 张伟
审判员 高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穆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