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辖终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县。
法定代表人:宋星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孙宁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伟,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金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2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审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仅约定可向守约方法院起诉,属于约定不明。本案***公司诉讼请求为判令金邦公司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金邦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金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成套设备由卖方负责免费指导安装调试,该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保质期为12个月;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依法向守约方人民法院起诉。同日双方也签订了《技术协议书》。该设备上诉人购买后多次出现电机烧毁、花键轴断裂,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而被上诉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提供售后服务,被上诉人显然构成违约。且涉案设备、该合同实际履行地均为新疆阿克苏市阿瓦提县西城开发区。为了便于审理和今后的鉴定,将该案移交到具有管辖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的“向守约方人民法院起诉”,但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阶段无法判明,因此,该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系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而非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书面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即案涉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本案***公司诉讼请求所指向的金邦公司的合同义务为支付货款,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向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金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彭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