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2297号
原告: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章丘明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宁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邹平金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明集镇兰芝里村。
法定代表人:宋星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霞,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明,邹平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格瑞公司)与被告邹平金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格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伟、被告金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霞、邓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格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4883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23日签订产品加工定制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交货、安装、调试等义务,但被告未能如约支付全部货款,尚欠原告设备及配件款共计348830元,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如主诉。
金邦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并非是加工定制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价款为1628000元,我单位已经支付1462400元,实际欠付165600元,未支付原因是金格瑞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我单位另行就质量问题提起反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金格瑞公司向金邦公司提供10t生物质生产线一台。金邦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2020年9月22日、2020年10月15日和2020年12月18日向金格瑞公司付款30000元、195500元、1136900元和10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欠款数额。金邦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尚欠165600元,并提交2020年8月23日双方签订的加工定制合同一份,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628000元。金邦公司提交另一份双方同日签订的加工定制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862500元,预付3万元,支付税点195500元,发货前付1136900元,货到付2500500元,调试完毕付166700元,剩余质保金付83350元;设备加工完成后金邦公司有权到金格瑞公司验货;或设备自收到三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亦视为验收合格;设备质保期为12个月。金格瑞公司的付款进度与金格瑞公司提交的合同约定时间节点相一致,且金格瑞开具的发票数额与金格瑞公司提交合同相吻合,故本院对金格瑞公司提交的合同予以采信,认定双方约定合同数额为1862500元。现质保期未到,故欠付金额为扣减已支付部分及质保金,欠款数额为316750元。金格瑞公司称向金邦公司提供30280元配件,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金邦公司称金格瑞公司提供的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并提起反诉,本院认为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受理,金邦公司可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金格瑞公司与金邦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对金格瑞公司要求金邦公司偿付到期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金邦公司经金格瑞公司起诉未履行还款义务,应赔偿金格瑞公司此阶段利息损失,利率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邹平金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欠款31675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16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6元,由被告邹平金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栗伟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聂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