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麦文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麦文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12民初4849号之二
原告: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甲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083663343。
法定代表人:包宏明。
被告:南京麦文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马府新村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98376872。
法定代表人:杨常海。
原告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麦文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7、保全费3020元,合计765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