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统保电器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统保电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8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1993年6月29日出生,住下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统保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创意中心1幢4001室,组织机构代码:747178878。
法定代表人金宝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统保电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杭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16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并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16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纯海
执行员  陈 波
执行员  陈明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伟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