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统保电器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统保电器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民终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统保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金宝安,董事长。
上诉人***因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0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01821号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审 判 员  崔 丽
代理审判员  赵 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