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5384号
原告: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MB90Y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84017685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9202512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历城控股公司)与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隆公司)、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历城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裕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裕隆公司庭后变更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庭审结束后,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后调解未成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历城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裕隆公司返还占用资金本金16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479111.11元);2.裕隆公司承担历城控股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8万元;3.中瑞公司对上述本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历城控股公司与裕隆公司、担保***公司签订资金占用合同,合同约定历城控股公司为资金划转方,裕隆公司为资金占用方,历城控股公司***公司划转资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期限为划转资金到账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限内按年化5%计收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息,到期还本付息(计算公式为:还款本金*5%/360天*实际占用天数)。裕隆公司如延期返还资金,则按照日千分之五比例计算滞纳金。同时,中瑞公司在合同中作为担保方,为裕隆公司返还资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历城控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于2020年3月20日将1600万元汇入裕隆公司在兴业银行开设的尾号为3038的银行账户,***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资金占用期限届满后,未向历城控股公司返还本金,而是仅在2021年1月20日向历城控股公司支付期限内利息68万元。后历城控股公司多次***公司催要,至今未果。历城控股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6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裕隆公司除应向历城控股公司返还本金外,还应当承担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历城控股公司主张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裕隆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逾期利息为479111.11元。裕隆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期限届满后未向历城控股公司返还本金系严重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历城控股公司为实现债权而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算作给历城控股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公司承担。中瑞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裕隆公司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1条的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历城控股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属于法定担保责任范围,因此中瑞公司应对裕隆公司未返还的本金、逾期利息及历城控股公司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历城控股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
裕隆公司辩称,本金属实,利息主张按合同约定年化5%计算,第二项律师费不认可,合同未约定。
中瑞公司辩称,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其他***公司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历城控股公司系从事以自有资金投资及其对投资项目进行资产管理等的国有独资企业,裕隆公司、中瑞公司均系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的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20日,历城控股公司(资金划转方)、裕隆公司(资金占用方)、中瑞公司(担保方)共同签订《资金占用合同》,约定历城控股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一次性***公司划转资金壹仟**万元由其具体使用,期限为划转资金到账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限内按年化5%计收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息,到期还本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还款本金*5%/360天*实际占用天数)。裕隆公司如延期支付,则应按每日千分之五利率计算支付滞纳金。中瑞公司对上述资金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历城控股公司通过网上汇款的方式***公司转账1600万元整,裕隆公司向其出具收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裕隆公司仅于2021年1月20日向历城控股公司转账支付借款期内利息68万元(1600万元×5%÷360天×306天)的利息,未向历城控股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后历城控股公司***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1.2021年4月20日,历城控股公司为本案诉讼与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由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代理本案诉讼,约定律师代理费为48万元。2021年4月19日,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向历城控股公司开具金额共计48万元的律师费增值税普通发票。2021年4月30日,历城控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支付48万元,并注明系裕隆置业纠纷案服务费。
2.历城控股公司为采取保全措施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支出保险费13600元。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历城控股公司作为出借人,裕隆公司作为借款人,中瑞公司作为担保人,三方就裕隆公司向历城控股公司借款,由中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达成一致意见,三方签订资金占用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及利息计算进行约定,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本院确认为有效合同。裕隆公司在借款到期后,理应及时足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仅支付借款期内利息,对借款本金久拖不还,构成违约,应对纠纷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历城控股公司要求裕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历城控股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双方签订的《资金占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还款滞纳金(利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历城控股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将逾期还款滞纳金标准调整为还款期限届满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历城控股公司主张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损失,系历城控股公司为进行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裕隆公司应予赔偿。中瑞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应对上述借款本息及保险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瑞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公司追偿。关于历城控股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历城控股公司虽已实际支出,但该费用的负担其与二被告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故对历城控股公司要求二被告承担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万元;
二、限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
三、限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损失13600元;
四、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777元,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8元,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0029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裕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