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6民初949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和龙市。
被告:和龙市南坪镇***民委员会,地址:和龙市南坪镇***。
法定代表人:咸春吉,村长。
被告:吉林省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汪清县汪清镇东振街。
法定代表人:王兴文,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已故。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和龙市南坪镇***民委员会、吉林省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7元,减半收取1019元,保全费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光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