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858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2)第6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9763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9763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