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县星某某设备租赁行、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1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星***设备租赁行,经营场所长沙县星沙街道大西冲社区鹏基诺亚山林会所A区108号。
经营者:乐运石。
被执行人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马路377号福天兴业大楼综合楼7楼。
法定代表人:陈坚。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星***设备租赁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9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诉讼阶段以(2021)湘0105民初90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淳
审 判 员  余志顺
审 判 员  王剑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