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盾特卫智慧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执428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一号九座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981566101。

法定代表人:夏学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6年至2018年度经营管理费66200元、支付垫付的税费、工资等费用122477.2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暂为190714.28元,执行费为2760.7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及申报财产状况;

2.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除有少额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均以193475.28元为最高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540012817241_156_1账户(实际冻结2411.83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在招商银行6225885864543236_00001账户(实际冻结1066.7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上述实际被本院冻结存款合共3478.53元,将其中2760.71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上缴国库,余款717.82元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收款账户;另,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辖区法院查询其不动产登记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7执42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健钊

审判员  黄焕容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枝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