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巴彦淖尔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3民初2431号
原告杨五十二,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镇。
被告巴彦淖尔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绍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五十二诉被告巴彦淖尔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五十二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五十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五十二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五十二负担。
审 判 长  樊 莉
审 判 员  庆达嘎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