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巴彦淖尔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一建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3执恢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
被执行:巴彦淖尔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
负责人张绍敏,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一建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
负责人张绍敏,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巴彦淖尔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一建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2)乌前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一建鑫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185万元。本院受理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茹志伟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申光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