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信和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禹城市信和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禹城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财保2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城市信和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昊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禹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商贸港一期A区77号楼11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城市信和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禹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鲁1482财保25、2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账户存款15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 一、被申请人禹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的冻结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担保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账户存款1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