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财保2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城市信和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昊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禹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商贸港一期A区77号楼11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城市信和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禹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鲁1482财保25、2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账户存款15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
一、被申请人禹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的冻结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担保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账户存款1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