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财保25号
申请人:禹城市信和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禹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申请人禹城市信和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禹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账户存款150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禹城市信和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