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信和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禹城市信和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禹城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财保25-1号 申请人:禹城市信和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禹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申请人禹城市信和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禹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账户存款150000.00元提供担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账户存款15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