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财保25-1号
申请人:禹城市信和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禹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申请人禹城市信和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禹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账户存款150000.00元提供担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账户存款15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