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照旭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23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08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旭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旭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846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日照旭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东执字第1082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