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94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臻臻,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猛,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威海路东侧1号楼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22392553。
法定代表人:赵业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麒丞,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宝凤,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59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本院应当并案审理,***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1102民初94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秦国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聪媛
书 记 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