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德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司德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江苏荣鑫伟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岩头村安置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继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文钢,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9)鲁0724民初38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100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苏***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10月23日、12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

2021年2月20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3月4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3月17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不同意进行悬赏执行,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24民初3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徐继明

审判员  刘兴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执行员  陈作才

书记员  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