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德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司德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5260号
原告: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镇岩头村安置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44516990E。
法定代表人:张继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方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廷财,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柴达木路西路**。
法定代表人:尹良求,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计1722元,由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拉毛卓玛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