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24民初4686号
原告:山东松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松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案涉鲁(2020)临朐县不动产权第0013327号**(2020)临朐县不动产权第0013328号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案涉土地的登记使用权人,原告支付价款购买该地块使用权,但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案涉土地的过户登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系鲁(2020)临朐县不动产权第0013327号(面积1344平方米)**(2020)临朐县不动产权第0013328号(面积14560平方米)二份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两块国有土地登记使用权人,该地块位于临朐县冶源镇**工业园。2021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资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上述二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支付转让款,被告于2021年8月1日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转让款,双方未完成转让过户手续。
以上事实,有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将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适当履行。原告按约支付相应转让款后,被告应按约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应予支持,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及双方约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山东松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鲁(2020)临朐县不动产权第0013327号**(2020)临朐县不动产权第0013328号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山东松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