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卫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国卫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绿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14687号
原告:北京国卫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辛庄村2号-1。
法定代表人:路士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红军,男,北京国卫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绿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33号院1号楼4层71。
法定代表人:冯四分。
原告北京国卫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绿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我公司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保安服务费82666元;2.被告支付我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以826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自2019年4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2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保安合同书》,约定我公司向被告提供保安服务,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西侧,服务费2万元/月,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我公司为被告提供服务至2019年4月16日,被告撤出上述地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但未支付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保安服务费82666元。因我公司无法联系到被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了《保安服务合同书》、证明、发票,用以证明其公司与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曾支付服务费20000元。其中《保安服务合同书》显示,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对双方确定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合同期限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服务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西侧,服务费为每月4人20000元。合同签章页加盖有原、被告名称字样印章。原告另主张其在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向被告提供了保安服务,但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并就此提交了《保安服务合同书》,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上述合同书加盖有原、被告名称字样印章,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以及原告所述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另主张其在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向被告提供了保安服务,但并未就此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期间服务费及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国卫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北京国卫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北京国卫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天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