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卫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21163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繁荣,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云,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卫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
法定代表人:路士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淮杨,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双,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负责人:聂宏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琪,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卫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柯 岩
审判员 刘 鹏
审判员 谷培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梦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