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乔乔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乔乔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俊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盘法民初字第1229号
原告:昆明乔乔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号金地山水*单元*层***室。
法定代表人:柯晓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颖、李扬,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俊盟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世纪俊园*期*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朱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明乔乔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俊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乔乔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俊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62.5元由原告昆明乔乔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祁 艺 丹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欧阳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