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雪矿井降温科技有限公司

佳木斯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与山东新雪矿井降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黑0805执866号

山东新雪矿井降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佳木斯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黑0805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山东新雪矿井降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防爆电机有限公司损失78461.54元及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402元、保全费870元、执行费1111元,由被执行人山东新雪矿井降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上述义务,可将上述款项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支付后通知本院)或缴存于本院指定账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