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640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东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上诉人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6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 妍
审 判 员 王丰伦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邢
书 记 员 王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