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众源致诚信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2891号
原告:西安众源致诚信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紫薇希望城14-1010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1CXT0D。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倩,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华海酒店投资股份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一路灞河西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6889731763。
法定代表人:黄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印,男,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会宁县韩家集乡袁咀村中湾社13号。
原告西安众源致诚信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海酒店投资股份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安众源致诚信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众源致诚信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40元,其余64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王 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丹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陈丹 送达时间: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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