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2民督2号
申请人: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周祠村18社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997607XF。
法定代表人:唐毅青。
诉讼代表人:何清旭,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38182170。
法定代表人:姚国胜。
申请人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17日发出(2020)川2022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以已支付申请人全部货款,不存在尚欠申请人27.35元的事实为由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川2022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文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庄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