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

3391张家港特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391号
原告:***特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杨舍镇塘市办事处河南村华塘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由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东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胜。
原告***特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特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