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2064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暂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顺氏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科伟,江苏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姚国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虎,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常州市顺氏源机械有限公司、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顺氏源机械有限公司、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顺氏源机械有限公司、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顺氏源机械有限公司、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祥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宵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