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运城经济开发区壹加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802民初4642号 原告: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壹加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壹加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加壹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壹加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设计费776528.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设计费的资金占用利息93632.74元(以51015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先后于2017年6月15日、2018年10月22日分别签订《运城恒大名都三期施工图设计合同》、《运城恒大名都三期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共同约定:原告对被告开发建设的运城恒大名都三期施工6-9#住宅楼、商业、***、地下车库的施工图进行设计,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设计费,同时约定设计费单价。 2017年9月22日,运城市规划勘测局向被告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本项目建设规模为151800.54㎡,其中住宅84791.35㎡、商业3337.03㎡、***3394.36㎡、配套公建2998.8㎡、地下面积57279㎡。结合约定的设计费单价,确定本项目合同总价为3138187.83元,其中单体施工图设计费共计2663760.46元,地库方案设计费114558元,修改设计费共计359869.47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完成所有施工图设计,并于2017年12月25日和2018年3月23日分两次以邮件形式将所有设计图交付给被告,且被告已按原告设计图实际开展施工建设。根据合同约定,单体施工设计费应支付至90%(即2397384.42元),应付设计费共计2871811.89元,但被告共计支付2361659.89元,尚有已达到支付节点的设计费510152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剩余单体施工设计费的支付以项目竣工验收为前提。2021年底,该项目因被告原因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导致原告即将到期利益无法实现,故被告构成预期违约,为避免原告已全面履约无法取得相应对价的情况发生,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设计费266376.04元。 被告壹加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故视为被告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 原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第一组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第二组证据《运城恒大名都三期施工图设计合同》、《运城恒大名都三期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组证据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回单2张,上述证据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结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综合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5日,原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壹加壹公司签订《运城恒大名都三期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开发建设的运城恒大名都三期施工6-9#住宅楼、商业、***、地下车库的施工图进行设计。同时约定设计费由单体施工图设计费和地库方案设计费组成,单体施工图设计单价包括:住宅楼16元/㎡、***19.15元/㎡、地库17元/㎡、小区市政综合管线1.1元/㎡,付款方式为全部施工图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图纸审查单位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十个工作日应支付至90%,剩余款项以该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为前提;地库方案设计2元/㎡,设计费在地库方案交付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合同总价暂定2269279.30元,设计面积暂定130773㎡(单体施工图设计、地下车库方案设计按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计价)。 2017年9月22日,运城市规划勘测局向被告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案涉工程总建筑面积151800.54㎡、6-9#住宅楼面积84791.35㎡、***3394.36㎡、地下车库57279㎡。 2018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运城恒大名都三期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重大设计变更返工增加费)》,约定原告对8#楼施工图、地下室平面方案进行修改设计,8#楼设计修改单价为9.6元/㎡,修改面积29491.45㎡,地库设计修改单价为1.8元/㎡,修改面积53757.25㎡,新增包干总价379880.97元,原合同暂定总价调整为2813326.26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并于2017年12月25日和2018年3月23日分两次以邮件方式将设计图纸交付给被告。 2018年7月6日、2019年1月2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120万元、1161659.89元,共计2361659.89元。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签订的《运城恒大名都三期施工图设计合同》及《运城恒大名都三期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重大设计变更返工增加费)》的合同效力,案涉两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关于剩余设计费金额,原被告在《设计合同》中约定设计费单价为:住宅楼16元/㎡、***19.15元/㎡、地库17元/㎡、小区市政综合管线1.1元/㎡,地库方案设计2元/㎡,《补充协议》中约定8#楼设计修改单价9.6元/㎡,地库设计修改单价为1.8元/㎡。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后确定的案涉工程总建筑面积151800.54㎡、6-9#住宅楼面积84791.35㎡、***3394.36㎡、地下车库57279㎡,故可以证明案涉合同住宅楼总价1356661.6元、***总价65001.99元、地下车库总价973743元,小市政总价166980.59元,地库方案设计114558元、8#楼修改总价256767.27元,地库修改总价103102.2元,共计3138187.93元。关于支付比例,因《设计合同》中约定单体施工图设计费付款方式为全部施工图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图后十个工作日应支付至90%,地库方案设计交付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补充协议》中约定修改设计图交付后一次性支付,原告已于2017年12月25日和2018年3月23日将设计图纸交付给被告,故被告应当支付单体设计施工图总价90%以及全部地库方案设计费、修改设计费,共计2871811.89元。被告已支付原告设计费2361659.89元,还应当支付510152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设计费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原告主张被告以欠付设计费510152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4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未到期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剩余设计费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为前提,但案涉工程因被告自身原因处于停工状态,导致原告未到期利息无法实现,且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比例设计费,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故原告可以主张被告支付未到期设计费266376.0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壹加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776528.04元及利息(利息以510152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4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2元,减半收取6251元,由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壹加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