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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城怡景生态环境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等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4民初10666号
原告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大阳公司)与被告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达公司)、被告北京绿城怡景生态环境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怡景公司)、被告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润雅公司)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兴大阳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朋、多国枝,被告海融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徐静,被告绿城怡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郑小钰,被告格润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华、尹晓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原告新兴大阳公司要求修复该公司厂房西侧被损坏的外围墙(砖墙),因该围墙确实与被告海融达公司所管理的土堆毗邻,在治理土堆时确实对外围墙造成一定损害,为维护生产和生活安全,被告海融达公司应对外围墙进行修复。关于原告新兴大阳公司要求修复厂房西墙、清理淤泥、土堆和开挖排水沟的请求,因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已实施完毕,本院不再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关于原告新兴大阳公司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之请求,因土堆治理期间,实施方与原告所在地的出租方就市场内有关商户的临时停产、停业的搬迁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新兴大阳公司就土堆治理期间无法正常使用其承租场地所造成的损失,应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07年8月1日,北京吉海昌物流有限公司、京北沙河钢材市场(出租人,甲方)与新兴大阳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新兴大阳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的场地约50亩。北京吉海昌物流有限公司在该合同甲方处盖章,新兴大阳公司在该合同乙方处盖章。2007年8月16日,北京京北沙河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甲方)与新兴大阳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承租了位于沙河甲方承租地内西区的场地50亩,已签订了租赁合同,原甲方位于乙方承租范围内西南角有部分建筑物,分别是厨房及办公区,原值约为九万八千元,为方便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费用玖万元整,此建筑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对其改建或扩建,此建筑物的收益及兹息均归乙方所有,如遇国家或开发商征地或占地,所给予的赔偿归乙方所有,以弥补因拆迁而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新兴大阳公司称其承租前述场地后,在该场地内修建了部分厂房和办公室,并对外出租。 另查,京北沙河钢材市场西侧,即新兴大阳公司所承租地块西侧有渣土堆一处。该地块系2009年京包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遗留的边角地,2013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人民政府与海融达公司就该地块进行了移交,该地块归海融达公司使用和管理。2015年1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就京北沙河钢材市场西侧渣土堆清理工作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决定:……鉴于当前渣土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媒体关注,由上庄镇政府牵头,立即采取设路障、修围墙、安置监控探头等措施对堆放渣土地块进行封闭管理,防止再有渣土倾倒;同时对渣土进行苫盖,防止环境污染;鉴于2009年上庄镇政府已完成京包路工程红线内、外土地全部拆迁任务,施工方进场施工占用,且海融达公司已经完成对边角地的综合补偿及交接工作,该渣土堆放地块的使用权与管理权属海融达公司,渣土清理的责任主体为海融达公司;……。2015年5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再次召开会议研究该土堆治理实施工作,会议决定:……土堆治理工程由海融达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工程要在6月初进场施工,7月底前完成……。 2015年4月,海融达公司与绿城怡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绿城怡景公司承担京包高速公路边土堆边坡生态防护治理项目的园林设计。2015年6月8日,海融达公司与格润雅公司签订《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格润雅公司对京包高速公路边土堆边坡生态防护治理工程进行施工,工程范围为土方调配、弃运、微地形平整种植土回填后撒播草籽、覆盖生态草毯、绿化种植、修砌截水沟及排水沟、砌生态袋护坡、后期养护等图纸范围内所示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2015年6月12日,北京吉海昌物流有限公司(甲方)与格润雅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为确保当前形势下的政治任务所涉及的项目顺利完成,甲方负责市场内有关商户的临时停产、停业的搬迁工作;乙方工作时间由2015年6月15日开始入场计算,施工时间为一个月,超出的时间另算;经过市场进行努力协调整个土堆东侧所涉及的企业及商户,(其中)北京大阳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车间需要在施工时间内停业停产,并且所有人员撤离……;经过我市场多方努力工作和商户反复协商,共计损失费用五万元整;乙方承诺把市场西侧土堆清理达到有关方面的所规定的安全标准,并且把土堆挤塌甲方的围墙恢复原样,乙方施工过程中如有损坏负责修复。双方在该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当日,格润雅公司向北京吉海昌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停产停业拆迁费用50000元。新兴大阳公司称京北钢材市场曾通知市场内的公司和租户需要停产停业或者撤离,但未通知何时可以返回市场内继续生产经营。 后,格润雅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正式进场施工。格润雅公司称其于2016年10月份左右完成施工,但由于设计调整等原因,该土堆西侧(靠近新兴大阳公司一侧)一直未铺设草毯。海融达公司称针对该土堆前期为治理,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决定将该土堆全部清理完毕。海融达公司称土堆清理工作系委托其他公司完成,与格润雅公司无关。 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进行实地勘验,现场可见新兴大阳公司厂房位于东侧,本案涉案土堆位于西侧,厂房与土堆中间有砖瓦围墙和蓝色挡板;新兴大阳公司厂房西墙有破损,土堆北端约有五六米高、南端约有十米高。截至2017年6月22日开庭时止,新兴大阳公司认可现场土堆已经全部清理完毕、该公司厂房西墙已经修复完毕、该公司院内及厂房内的淤泥已清除干净、西侧排水沟正在疏通过程中。 庭审中,原告称其主张的租金损失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其向自场地出租人北京吉海昌物流有限公司、京北沙河钢材市场交纳的自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份的租金,另一部分为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其承租的场地上厂房和办公室不能对外出租所损失的租金收益。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海融达公司、被告绿城怡景公司及被告格润雅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我院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海融达公司、被告绿城怡景公司及被告格润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民终辖7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位于原告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厂房西侧被损坏的外围墙; 二、驳回原告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473元,由原告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李德江 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
书 记 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