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北沙河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6487号
原告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格润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吉海昌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京北沙河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5元,由原告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焱
书  记  员   田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