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5民初6085号之二
原告:淄博市君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洋浒崖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MN7883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梁山益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泊新路与金城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CR6JF0G。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90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本院在原告淄博市君鹏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益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5民初6085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原告淄博市君鹏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现该案已作出判决并生效,原告淄博市君鹏经贸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梁山益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梁山益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