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圣霖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润圣霖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49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欧瑞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678764065。
法定代表人:朱建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强,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子谦,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润圣霖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黄家文,职务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欧瑞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润圣霖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鲁0213民初49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润圣霖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润圣霖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孔佳薇
书记员王妍
书记员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