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166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景,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汉杰,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FG7ET99。
法定代表人:黄家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红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龙海路569-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CHT9TXN。
法定代表人:李增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红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红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保险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红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曾雪
书 记 员 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