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圣霖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欧瑞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润某某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4975号之一
原告:青岛欧瑞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678764065。
法定代表人:朱建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强,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子谦,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
法定代表人:黄家文,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欧瑞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欧瑞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欧瑞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33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孔佳薇
书记员王妍
书记员刘亚君